海关总署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署税[1999]359号


 

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关于公布实施《聚酯

原料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和核销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制定《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数据库》(以下简称《标准》),下发各海关执行。现将聚酯原料加工贸易部分产品的单耗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和核销时应严格按《标准》执行。企业备案或核销时,如申报的单耗高于规定的标准,各关在下厂实际核查认定企业所报单耗属实后,报总署批准。

二、在新的标准没有下发前,各关应继续执行海关的《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消耗定额表》(以下简称《消耗定额表》)。对《标准》和《消耗定额表》中没有列名的加工贸易产品,各关保税部门在审批企业加工备案时,可先按企业申报的单耗备案,经征求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结合中期下厂核定的单耗情况,确定该产品的单耗标准,报主管关长审核批准后,作为该产品的备案、核销标准。

三、在《标准》执行中,加工贸易企业对《标准》发生争议的,应报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复核。

四、对本《标准》下发前已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核销单耗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海关不再予以修正。

附件:聚酯切片(商品编号39076010)部分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

 

 

聚酯切片(商品编号39076010)部分

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

序号

成品名称

成品规格

成品编号

单耗标准

1

瓶级产品

2000亳升

39233000

60克/只

2

瓶级产品

1250亳升

39233000

42~48克/只

3

瓶级产品

600亳升

39233000

27~29克/只

4

瓶级产品

500亳升

39233000

27~29克/只

5

聚酯蒲膜

包装薄膜

39206200

1.10~1.20

6

复印机其他零件、附件

 

90099090

1.05

7

工业丝

 

54022000

1.08

8

低弹丝(DTY)

 

54023310

1.06

9

其他变形丝

 

54023390

1.06

10

预取向丝(POY)

 

54024200

1.04

11

牵伸丝(FDY。DT)

 

54024300

1.05

12

加捻丝。倍捻丝

 

54025200

1.06

13

多股线或缆线

 

54026200

1.06

14

丝束

 

55012000

1.03

15

涤纶短纤维

 

55032000

1.05

16

毛条

 

55062000

1.08

其他单耗单位:KG/KG

注:1、表中单耗指企业在正常生产条件下,生产单位量的某种产品时,需要投入某种原料的量。

2、细旦、异型等差别化纤维单耗高于上述常规纤维,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校对:王霆    录入员:于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