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加工贸易进出口商品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规范海关加工贸易单耗审批和核销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和国家经贸委将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陆续制定《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数据库》(以下简称《标准》),下发各海关执行。现将聚酯原料加工贸易部分产品的单耗标准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海关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审批和核销时应严格按《标准》执行。企业备案或核销时,如申报的单耗高于规定的标准,各关在下厂实际核查认定企业所报单耗属实后,报总署批准。
二、在新的标准没有下发前,各关应继续执行海关的《加工贸易重点敏感商品消耗定额表》(以下简称《消耗定额表》)。对《标准》和《消耗定额表》中没有列名的加工贸易产品,各关保税部门在审批企业加工备案时,可先按企业申报的单耗备案,经征求当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结合中期下厂核定的单耗情况,确定该产品的单耗标准,报主管关长审核批准后,作为该产品的备案、核销标准。
三、在《标准》执行中,加工贸易企业对《标准》发生争议的,应报国家经贸委和海关总署复核。
四、对本《标准》下发前已核销结案的加工贸易合同,其核销单耗与本《标准》不一致的,海关不再予以修正。
附件:聚酯切片(商品编号39076010)部分加工贸易产品单耗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五月四日